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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規(guī)
《國務院關于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給核工業(yè)部、國家核安全局、國務院核電領導小組的批復》
時間:2022年04月13日 來源:國務院 行政法規(guī) 點擊量: 分享:

《國務院關于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給核工業(yè)部、國家核安全局、國務院核電領導小組的批復》(1986年3月29日)

關于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?,F(xiàn)批復如下:
一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,經政府指定,經營核電站的單位,或者從事核電站核材料的供應、處理、運輸,而擁有其他核設施的單位,為該核電站或者核設施的營運人。
營運人依法取得法人資格。
二、在核電站現(xiàn)場內發(fā)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損害,或者核設施的核材料于其他人接管之前,以及在接管其他人的核材料之后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(fā)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損害,該營運人對核損害承擔絕對責任;其他人不承擔任何責任。
三、對于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損害,營運人對全體受害人的最高賠償額合計為人民幣一千八百萬元。
對核損害的應賠總額如果超過前款規(guī)定的最高賠償額,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提供必要的、有限的財政補償,其最高限額為人民幣三億元。
四、如果核損害是由致害人故意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所造成的,有關營運人只對該致害人有追索權。
五、對直接由于武裝沖突、敵對行動、暴亂,或者由于特大自然災害所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核損害,任何營運人都不承擔責任。
六、核事故的受害人,有權在受害人已知或者應知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損害之日起的三年內,要求有關營運人予以賠償;但是,這種要求必須在核事故發(fā)生之日起的十年內提出,逾期賠償要求權即告喪失。
七、由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(fā)生核事故造成核損害而引起的有關第三方核責任的一切訴訟,都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(guī)定,提請對該核事故發(fā)生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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